余江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的告知书
发表日期:2018-07-10
全县广大农民朋友们:
为保护好大气环境,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、县政府禁烧工作要求,特将秸秆禁烧有关规定告知如下:
一、焚烧秸秆会破坏土壤表面的有机质层,对土地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,同时产生烟尘污染,破坏大气环境,危害人体健康,容易造成火灾、交通安全等事故隐患。为搞好秸秆禁烧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有关规定,县委、县政府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。
二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、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,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,对发生的秸秆焚烧行为要积极举报。县公安、农业、环保、交通等部门及各乡、镇、场将进行巡回检查,对焚烧秸秆者,每起处2000元罚款。
三、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。鼓励农民采取秸秆机械还田和主动搬运秸秆离田等方法处理秸秆,规模种植大户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,自觉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。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、能源化、饲料化、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。
四、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五、对因焚烧秸秆而引发火灾、交通事故、毁坏树木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按照有关规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同时予以电视曝光。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引以为戒,坚决做到禁烧秸秆。